近日,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《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,为引发争议的管理层收购(MBO)定下了初步的“游戏规则”———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,但中小型国企仍可进行。敏感的MBO似乎被刻意回避,代之以“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”。
为国企产权转让确立规范 代明
这对正在深化的国企改革来说无疑是利好信号。因为只有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,国企改革尤其是其产权制度探索才能得到健康、稳步、有效的推进。
产权制度改革一向是国企改革的重点和难点。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改革进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,近年来又以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引发的问题和争议最多。在此背景下,国家有关部门就国企管理层收购这一特殊问题颁布《暂行规定》是极其必要且非常及时的。
国企的管理层收购行为的确亟待规范。因为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转让,而是向企业“内部人”这种特殊受让主体转让。这就极易遭遇“内部人”控制并受“信息不对称”因素的影响,容易产生自导自演、自买自卖、不公平定价、隐匿或转移资产、违规融资、暗箱操作、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失序问题。《暂行规定》紧紧抓住问题的要害作出相应规范,从根本上理顺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秩序,杜绝在国有资产向管理层转让过程中发生流失的可能性。 (摘自《深圳特区报》,有删减)
并未解决实际问题 兰有金
《暂行规定》尽管有十六条、2000字之多,但许多问题并没有解决。
《暂行规定》对什么叫“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”以及什么叫“管理层”都作出了解释,但这些解释与现实操作中一些问题之间的矛盾,有可能使新的“灰色地带”产生。
国内企业在员工权益保护上有自己的特点———比如,如果不把员工考虑进来,很多MBO实际是难以推行的。因此,除了极少数资产几十万、几百万元的小企业可能真的实现管理层收购外,绝大多数企业在改制时,都会是大部分员工甚至全体员工参与持股。但是,此次《暂行规定》没有明确员工参与持股是否由此《规定》规范。
此外,《暂行规定》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时应当符合的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,这些要求直接关系到股权受让过程监督,但如何保证监督过程的中立公正仍有难解之处。
(摘自《中国经营报》,有删减)
管理层收购仍难以避免 左大培
笔者认为,国有企业改革不能采用管理层收购方式。
从国资委的文件看,自去年夏天“郎顾公案”开始展开的一系列“斗争”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,比如文件中明令禁止了大型国企向管理层转让股权;规定股权转让必须公平交易等。但文件同时从法律上认可了管理层收购这种方式,仍使国有资产流失难以避免。因此,从去年夏天展开的那场论战仍将继续。
其实如果严格按照文件去做,大多数中小国企的管理层收购都将无法进行。但关键是,文件中用到了“可以探索”的字眼,这就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曲线收购也就难以避免,这给管理层收购的操作留足了空间,14.7万家中小国企的性质也难免变成民营。
(摘自《每日经济新闻》,有删减)
管理层收购并不能随心所欲 华生
虽然在文件中没有规定股权转让比例的上限,但并非管理层想买多少就买多少。文件仅仅是为管理层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,就是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,你有机会对企业进行管理层收购,至于能收购到多少,还要看原来的国有资产出资人愿意转让多少股权。
事实上,文件中的确将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制定、清产核资、财务审计、资产评估、底价确定、中介机构委托等重担全部交给了国有产权的持有单位。
但即使有了这样一个规范性文件,管理层收购的过程仍比较复杂,在运用时需要小心控制,在国企改制中也不宜过多采用。(摘自《每日经济新闻》,有删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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